案說
構成受賄能否同時認定違反組織紀律
制圖:王嬋
圖為廣元市紀委監委第九審查調查室工作人員圍繞付健案有關問題進行討論。史佳亮 攝
特邀嘉賓
張宏彬 廣元市紀委監委第九審查調查室主任
劉順波 廣元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鄧全昌 廣元市青川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王建萍 廣元市青川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編者按
本案中,付健在任廣元市昭化區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昭化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期間,帶頭違紀違法,多名教育局干部、校(園)長、教師因違紀違法問題被處理,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其行為應如何認定?2012年至2020年,付健多次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構成受賄罪,對此行為能否同時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付健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因已過追訴時效,不予刑事處罰,能否認定其構成立功?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付健,男,199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四川省廣元市原元壩區(現為昭化區)元壩鎮黨委書記,廣元市昭化區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廣元市昭化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等職。
違反政治紀律。2012年11月至2021年3月,付健在任廣元市昭化區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昭化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期間,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對所轄單位人員管理不嚴、監督不力,帶頭違紀違法,大肆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財物,嚴重破壞所管理單位(領域)政治生態,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違反組織紀律。2012年至2020年,付健在任廣元市昭化區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昭化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期間,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在職務提拔、工作調整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共計63.7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受賄罪。2008年至2021年,付健在任廣元市原元壩區元壩鎮黨委書記,昭化區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昭化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職務提拔、工作調整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224.2萬元。
其中,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時任昭化區某鄉小學校長趙某某請托付健將其調整到其他崗位,付健表示同意,趙某某送予其現金2000元。2014年、2015年每年春節前,張某某為感謝付健在其職務調整中給予的關照,送給付健現金共計4000元。
貪污罪。2009年至2016年,付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騙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68.66萬元。
其中,2015年,付健利用擔任昭化區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將個人購買奢侈品的7.16萬元的發票交給區教育局會計與核算支付中心干部吳某某,授意吳某某虛列試卷印刷費,并經區教育局審核通過,最終套取相關學校公款共計7.16萬元交給付健。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1年3月7日,經廣元市委批準,廣元市紀委監委對付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經四川省監委批準,于同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黨紀政務處分】2021年6月4日,經廣元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廣元市委批準,決定給予付健開除黨籍處分;由廣元市監委給予付健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6月4日,廣元市監委將付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移送廣元市人民檢察院。同日,廣元市人民檢察院指定青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1年7月16日,青川縣人民檢察院以付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向青川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1年12月30日,青川縣人民法院以付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8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40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本案中,付健帶頭違紀違法,主管系統內多名干部職工因違紀違法問題被處理,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其行為應如何認定?
張宏彬:經查,2012年11月至2021年3月,付健在任廣元市昭化區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昭化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期間,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帶頭違紀違法,收受69名干部基于“感情投資”或者請托事項送予的財物,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在其影響下,不良風氣蔓延,多名教育局干部、校(園)長、教師等因違紀違法問題被處理,是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管黨治黨寬松軟的典型,我們認為應定性為違反政治紀律,理由如下:
第一,從違紀主體上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本地區本單位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全面從嚴治黨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本案中,付健先后任廣元市昭化區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昭化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是黨組“一把手”和領導班子成員,系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和重要領導。
第二,從違紀行為上看,《規定》指出,黨委(黨組)書記應當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抓好落實,支持、指導和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下級黨委(黨組)書記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發現問題及時提醒糾正。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領導、檢查、督促分管部門和單位全面從嚴治黨工作,對分管部門和單位黨員干部從嚴進行教育管理監督。本案中,一方面,付健未認真履行本單位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和“一崗雙責”要求,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走過場、務虛功,抓組織帶隊伍不嚴不實,管黨治黨寬松軟。另一方面,付健自身不正,帶頭違紀違法,多次收受所管理的多名教育局干部、校(園)長、教師等給予的財物,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從危害后果上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系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本案中,付健帶偏一批干部、帶壞一方風氣,其所管理的多名黨員干部因向付健或其他黨員領導干部送予財物、收受他人感謝費等違紀違法問題受到處理,嚴重破壞所管理單位(領域)政治生態,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四,從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要求來看,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失職行為由違反工作紀律調整為違反政治紀律,更加凸顯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本案中,付健收受所管理的多名黨員干部財物的行為,既是經濟問題,根據情節不同分別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構成受賄犯罪,同時,結合其造成的政治危害,實質上暴露出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的本質特征,更是政治問題。換言之,付健收受所管理的多名黨員干部財物的行為,系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的具體體現之一。因此,在認定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構成受賄犯罪的同時,認定其違反政治紀律,是堅持首先從政治上看、政治上查、政治上辦的具體體現,是充分評價而非重復評價。
2012年至2020年,付健多次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已構成受賄罪,為何同時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
劉順波:2012年至2020年,付健在任廣元市昭化區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昭化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期間,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在職務提拔、工作調整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趙某某、張某某等42人所送現金共計63.7萬元。有觀點認為,付健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犯罪,不宜再進行違紀方面的評價。經分析討論,我們未采納該觀點。
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的行為違反的是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破壞選人用人的公平公正,應用紀律尺子衡量,將其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將收受財物的問題作為情節一并表述,如構成受賄犯罪,應同時予以認定并移送司法機關審查起訴。
在審理中,我們發現付健有多起受賄行為發生在干部選拔任用環節,且情節特別惡劣,是典型的賣官鬻爵行為,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涉案人員多、層級廣?;诟刹窟x拔任用或調動等需求,有42人送予付健財物,從一般干部、普通教師,到鄉鎮黨政班子成員、部門中層干部、校(園)長,基本囊括了與其職務影響和權力有交集的各級人員。二是違紀違法點位多。付健利用的職務便利,涵蓋了干部選拔任用、人事調動、職稱評定等多個行權關鍵點位。三是性質惡劣。付健大搞權力尋租,大肆收受感謝費,甚至根據不同職位的性質、權力大小“明碼標價”,產生嚴重不良影響。
綜上,我們認為付健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利并收受財物的行為,嚴重破壞了選人用人的公平公正,除在涉嫌受賄犯罪部分予以認定外,還應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六條,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
付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2000元至4000元不等現金,該金額是否計入其受賄數額?
鄧全昌:本案中,付健涉嫌受賄罪涉及數十筆犯罪事實,其中,有多筆系小額受賄,關于小額賄賂款是否累計計算,實踐中有不同認識。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我們認為,能否認定受賄的關鍵不在于單筆金額的大小,而在于收受時是否與具體職務行為相關,受賄人多次收受小額賄賂款,即使每次均未達到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定罪標準,但多次累計后達到定罪標準的,也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本案中,雖然付健收受趙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賄賂款數額單筆來看均未達到定罪標準,但其利用職務便利為趙某某、張某某等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侵犯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系典型的受賄行為。
在付健案中,諸如此類收受單筆“萬元以下”的小額賄賂款達16筆共8.8萬元,若均以單筆事實未達到定罪標準為由不予追究刑責,則會導致其涉罪事實未能全面納入刑法范圍評價,甚至產生小額分散受賄的不良導向。因此,公訴機關依法將相關小額賄賂款累計計入付健受賄總額并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獲得法院支持。
王建萍:實踐中,關于小額受賄的認定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第一,從法律規定上看,“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作出原則性規定,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有人認為,此處的“受賄”應解釋為“受賄行為”還是“構成受賄罪”存在爭議。我們認為,長期、多次收受小額賄賂款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因此在理解與適用中,不宜再作縮小解釋,要求每筆賄賂款均達到定罪標準。第二,在對單筆小額受賄額度的把握上,應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消費水平以及具體涉案領域,作出合理的裁量。第三,具體到個案中,還應結合行為人是否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受賄故意、收受小額賄賂款的次數、持續時間以及具體謀利事項等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考量。本案中,付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趙某某、張某某等人謀取利益,并收受現金數千元不等的行為共23次,持續時間長達10年,謀利事項集中在職務提拔、工作調整上,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消費水平等情況,綜合付健收受小額賄賂款的具體案情,我們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予以采納,將相關小額賄賂款全部計入付健的受賄數額。
付健安排吳某某以虛列試卷印刷費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計7.16萬元,應如何認定?付健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因已過追訴時效,不予刑事處罰,能否認定其構成立功?
鄧全昌:2015年,付健利用職務便利,將個人購買奢侈品的7.16萬元的發票交由吳某某,授意其通過某教育印刷廠以虛列試卷印刷費的方式從昭化區相關小學套取公款共計7.16萬元,我們認定付健上述行為構成貪污罪。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主管,是指行為人本人雖不具體管理、經手公共財物,但對公共財物具有批準、調撥、統籌、使用的決定權、決策權;管理是指行為人對公共財物直接負有保管、處理、使用的職權;經手是指行為人因工作需要、公共財物由其經手,對公共財物具有實際控制權。
本案中,付健作為昭化區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其下屬學校系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主體,表面上看,付健不具有主管、管理、經手下屬學校公用經費的相關職權。但昭化區教育局具有審核學校經費收支、集中撥付大額資金等職能,付健授意吳某某虛列試卷印刷費,并經區教育局審核通過,最終套取相關學校公款共計7.16萬元,付健利用的正是其職務上主管學校財物的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應認定其構成貪污罪。
王建萍:本案中,付健在其訊問筆錄及其自書材料中交代了蒲某某、王某某收受相關行賄人所送人民幣各5萬元的線索,廣元市監委查證屬實,但因為已過追訴期限,且未發現上述二人新的犯罪事實,最終由昭化區紀委于2021年7月對二人進行立案審查,后給予黨紀處分。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關于立功線索的查證程序和具體認定規定,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終止審理的,不影響對被告人立功表現的認定。故認定被告人付健有立功表現符合立法原意,付健檢舉他人犯罪線索,并經查證屬實,其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為立功,可予以從輕處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方弈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