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說
將單位違規接待費交由他人支付怎樣定性
制圖:趙嘉文
2023年4月19日,王宏強受賄案一審開庭,圖為庭審現場。楊蕾 攝
特邀嘉賓
曹 宇 常州市紀委監委第三審查調查室副主任
單成林 常州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干部
邱文超 常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
王 偉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編者按
本案中,王宏強將單位違規接待產生的費用交由私營企業主唐某某承擔,應如何認定?王宏強受賄后將贓款交由行賄人保管,行賄人向其支付利息43萬元,相關利息是否計入其受賄數額?陳某某為中標某項目送給王宏強20萬元,請其幫助向相關領導打招呼,但相關領導未關照陳某某,王宏強是否構成受賄?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王宏強,男,200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鄭陸鎮副鎮長、黨委副書記,武進區雪堰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武進區雪堰鎮黨委書記、武進太湖灣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主任等職。
違反群眾紀律,違規向私營企業主攤派費用。2022年2月,王宏強在擔任雪堰鎮黨委書記期間,將雪堰鎮政府違規接待產生的費用共計20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交由江蘇某鍛造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支付。
受賄罪。2015年至2022年,王宏強利用擔任常州市武進區雪堰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及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用地審批、工程承接、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94萬余元。
其中,2021年下半年,老板陳某某為承接某泳池設備采購項目,請托王宏強向相關領導打招呼,并送給王宏強20萬元。后王宏強向相關領導打招呼請其關照陳某某,但該領導并未干預招投標過程。
2019年至2022年,王宏強陸續將1000余萬元受賄款交由陳某、堵某某等行賄人保管,未約定支取時間和具體利息,后陳某等人基于人情考慮,主動支付王宏強利息共計43萬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2年6月29日,常州市紀委監委對王宏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同日,經江蘇省監委批準,對王宏強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6日,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
【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12月21日,常州市監委將王宏強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黨紀政務處分】2023年1月13日,王宏強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提起公訴】2023年2月16日,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王宏強涉嫌受賄罪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3年5月11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王宏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王宏強將雪堰鎮政府違規接待產生的費用共計20萬元交由唐某某承擔,應怎樣定性?
單成林:2022年2月,王宏強在擔任雪堰鎮黨委書記期間,將雪堰鎮政府違規接待產生的費用共計20萬元交由唐某某支付。王宏強上述行為在定性時產生了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構成單位受賄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屬于違規設立“小金庫”。我們經分析研討,未采納上述觀點,而是將其定性為違反群眾紀律,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不論是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還是收受回扣、手續費,要構成單位受賄罪,均需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件。經查,王宏強讓唐某某支付鎮政府違規接待產生的20萬元,唐某某支付該筆款項后,雪堰鎮政府未因此與唐某某及其企業進行權錢交易或利益輸送,不符合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違規設立“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實踐中,違規設立“小金庫”往往是先設立“小金庫”,再使用“小金庫”的款項吃喝、旅游、送禮、進行娛樂活動等。本案中,雪堰鎮政府違規接待的費用產生在前,王宏強要求唐某某代為支付在后,而非先設立“小金庫”,再從“小金庫”支取財物。經查,王宏強所在單位也并未設立“小金庫”,因此其上述行為不應認定為違規設立“小金庫”。
第三,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規定,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之外,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無償地、非自愿地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的行為都是攤派,一律予以禁止?!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屬于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違規攤派是指要求他人支付不應由其支付的相關費用或購買某些物品,所得財物一般用于單位使用。本案中,王宏強將雪堰鎮政府不符合規定或者無法正常列支的費用,要求唐某某無償地、非自愿地提供財物,唐某某礙于情面予以支付。綜合本案證據,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應認定王宏強上述行為系違反群眾紀律,違規向私營企業主攤派費用。
王宏強將1000余萬元受賄款交由行賄人保管,行賄人主動支付利息共計43萬元,該43萬元是否應計入其受賄數額?
曹宇:經查,王宏強在受賄后陸續將贓款共計1000余萬元交由陳某、堵某某等行賄人保管,雙方未出具收條借條等字據,也未商定取款時間及取款方式。在討論時,一種觀點認為王宏強上述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另一種觀點認為王宏強屬于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我們經分析研討,未采納上述觀點。
第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分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根據刑法事后不可罰理論,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后,繼而實施另一獨立的不同犯罪行為,基于事前行為與事后行為之間的關聯關系,對其實施的事后行為,不再單獨定罪處罰。比如,犯罪后毀滅或偽造證據、搶劫后出售贓物、盜竊后窩藏銷贓等均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本案中,王宏強雖然將受賄所得贓款交由相關行賄人保管,但仍實際控制贓款,系對犯罪所得實施占有、使用、處分的行為,雖然處分贓物行為又侵犯了司法機關追索贓物活動的正常進行這一新的犯罪客體,但基于事后不可罰理論,王宏強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雖然王宏強客觀上有轉移、隱匿證據的行為,但主觀上沒有對抗審查調查的故意。經查,王宏強在受賄后將財物交由行賄人保管的行為持續存在,其既沒有為對抗組織審查調查將贓款“還”給行賄人,也沒有為掩飾犯罪,與相關行賄人串供或偽造證據。王宏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如實講清贓款去向,積極退贓。綜上,不應認定王宏強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
第三,對于王宏強將贓款交由相關行賄人保管,并收取利息共計43萬元,有觀點認為,該43萬元應計入王宏強受賄數額,我們未采納該觀點。綜合全案證據,王宏強將贓款交給行賄人,主要目的是確保其能實際控制贓款,且受賄行為不易被發現??陀^上王宏強未與相關行賄人簽訂書面借款協議,也未約定具體利息及本金的交付時間。之后,王宏強未定期與相關行賄人對賬,也從未催要利息,相關行賄人出于人情考慮,主動支付小額利息,王宏強獲得的利息數額未超過正常存款的利率范圍。根據相關證人證言,在陳某等人主動提出支付大額利息時,王宏強均以“利息的事情,以后再說”表示婉拒,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我們認為王宏強不具有通過“放貸收息”方式收受賄賂的故意,因此不宜將該43萬元計入其受賄數額,但應作為受賄犯罪孳息予以收繳。
陳某某為中標某項目送給王宏強20萬元,請其幫助向相關領導打招呼,但相關領導并未關照陳某某,王宏強是否構成受賄罪?
邱文超: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本案中,陳某某為承接某泳池設備采購項目請王宏強向相關領導打招呼,王宏強收受20萬元后,明確向相關領導提出陳某某公司有投標該項目的意向,請其予以關照。王宏強明知陳某某有具體請托事項,仍收受財物,并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陳某某公司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謀取競爭優勢。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該行為屬于斡旋受賄,系受賄罪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因此,王宏強構成斡旋受賄。
值得注意的是,斡旋受賄中權錢交易的對價,是斡旋行為的對價,即行為人承諾或實施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對價,不是被斡旋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對價,不需要被斡旋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已經為請托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請托人請求的事項不正當,并承諾、實施或實現斡旋行為即可。經查,王宏強收受陳某某賄賂,并向相關領導說情打招呼,意圖為陳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雖然相關領導未對陳某某予以關照,但不影響王宏強構成受賄罪。
王宏強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量刑時有何考慮?
王偉:本案中,王宏強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又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宏強積極配合調查及退贓追贓工作,認罪態度較好,真誠悔罪悔過,退繳全部涉案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需要說明的是,王宏強歸案后檢舉揭發了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的線索,目前已查證屬實2件2人。尤其是在一起受賄案中,王宏強向監察機關提供了某國家工作人員涉嫌收受15名行賄人賄賂并為相關人員謀取利益的重要線索,且該檢舉揭發絕大部分被查證屬實,其立功行為對案件的告破以及順利查辦起到了極大推動作用,依法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于具有立功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立功表現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案件的罪行輕重、所抓獲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時機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本案中,王宏強具備兩個立功情節,監察機關認為王宏強的檢舉揭發行為對相關受賄案的查辦起到極大推動作用,法院經審理認為情況屬實,根據上述相關規定,決定對王宏強減輕處罰。
經查,王宏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相關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1294萬余元,構成受賄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終,本院綜合王宏強的犯罪事實、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涉案贓款,以及王宏強立功表現所起作用的大小和所破獲案件的罪行輕重,判處其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20萬元,王宏強認罪服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方弈霏)